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和程度
处罚形式及处罚程度:
根据第45/2022/ND-CP号法令第4条第1款规定:
对环境保护领域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和组织,将受到下列主要制裁形式之一:
- a) 警告;
- b) 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个人最高罚款1,000,000,000越南盾,对组织最高罚款2,000,000,000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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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附加制裁
额外处罚案例
- 情况1
在有限时间内剥夺以下使用权: 环境许可证;环境监测服务经营资格证书;获取遗传资源的许可证;测试转基因生物的许可证;决定承认转基因生物研究实验室;根据《行政违法处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转基因生物检测设施(以下简称许可证)作出认定或者暂停经营的决定,期限自生效之日起1个月至24个月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 案例2
没收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违法的物证和违法工具(以下简称物物和行政违法工具);销毁后没收贵重物品,并依法处理;
- 案例3
对提供国家交办的任务、订单或者招标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实施暂停经营或者限期剥夺环境许可证使用权等附加处罚。符合本令规定的,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已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已完全克服因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的除外。
限期停业或者限期撤销环境许可证使用权的时间,自国家机关下达任务、下达指令或者竞标任务、指定负责人之时起计算。单位或选择另一个承包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限时补救措施
- 情况1
强制恢复原有环境状况或者按照规定恢复环境的;因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强制恢复原状的;
- 案例2
强行拆除违反环境保护规定建设、安装的工程、设备,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废物的;被迫拆除稀释废物的工程和设备,并且必须对废物进行处理以满足废物技术规定;强行拆除、搬迁建筑物、农作物;强行拆除违法建筑和环境行政违法房屋;
- 案例3
按规定强制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制落实符合技术标准的降噪措施;必须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振动以满足技术标准
- 案例4
从国外进口的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废旧船舶、原材料、燃料、材料、废料和废物强制再出口;强制将所有非法进口的外来入侵物种重新出口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强制将含有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生物基因标本的货物重新出口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土;
- 案例5
强制销毁从国外进口的废旧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船舶、原材料、燃料、材料、废品、废物;强制消灭所有外来入侵物种;销毁所有未取得转基因生物试验许可证或者生物安全证书的转基因生物;强制销毁含有禁用受控物质或由禁用受控物质制造的物质、设备和产品;强制销毁所有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生物的基因标本;
- 案例6
强制纠正有关当前环境状况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案例7
强制退还行政违法所得的违法所得或者违反法律规定消耗、分散、毁坏的物证、违法资料等值的。
- 案例8
强制召回非法获取遗传资源所产生的结果;强制取消温室气体盘查报告和温室气体减排报告考核结果;
- 案例9
强制按照规定和已整改的违法行为的报告,对持久性污染物以及进口、生产和使用的含有持久性污染物的原材料、燃料、材料、产品、货物和设备实施收集、储存和安全管理措施。
- 案例10
强制将废物转移至具有处理功能的单位;强制将需要按照规定处理的物质、设备和含有管制物质或由管制物质生产的产品转移至具有处理功能的单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案例11
建设项目所在地违反规划、环境区划和环境承载力的,强制搬迁至符合规划、环境区划和环境承载力的地点。 、及按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承载力;强制按规定建设、安装环保工程;
- 案例12
强制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报告、逾期或少缴当年的温室气体减排报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有);强制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收运、储存程序;被迫在06个月内制定基层自然生态系统服务付费计划;强制报告按规定彻底纠正违法行为后果的结果;
- 案例13
被迫在温室气体清单报告和温室气体减排报告中提供正确、完整的信息;强制公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强制按照规定公开其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和包装信息;强制登记回收计划、提交支持回收贡献声明、按规定报告回收结果;被迫提供和披露信息;被迫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环境保护报告;强制按规定提交支持垃圾处理捐款金额申报。
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时效
环境保护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为2年。
本令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结束的违法行为以及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时效的计算时间规定如下:
- 情况1:
第9条规定的行为;第 1 条第 e、g、h 点,第 2 条 e、g、h 点,第 11 条第 3 条 e、g、h 点;第 1 条第 b、c 点,第 13 条第 2 条 b、c 点;第 1 条第 b、d、e 点;第 2 条 c、d、dd 点;第 3 条 c、d、dd 点;第 4 条第 4 条 c、d、dd 点;第 45/2022 ND-CP 号法令第 2 条、e、g、h 点、第 3 条、e、g、h、i 点、第 4 条、第 6 条、第 45/2022 ND-CP 号法令第 15 条和第 38 条属于正在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时效为自执行公务的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之时起计算;
- 案例2:
第10条第1款b点、第2款b点规定的违规行为;第 11 条第 1 条 b 点、第 2 条 b 点、第 3 条 b 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45/2022号法令第43条第1款c点第3款为正在实施的行为,时效从组织或个人依法必须披露信息或提交定期报告时计算;
- 案例3
对于已经结束的第45/2022 ND-CP号法令第18、19、20、21、22、23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效期限从抽样时开始计算;
- 案例4
第45/2022 ND-CP号法令第25条第2款之违规行为为已完成违规,结束时间自违规完成时起计算;
- 案例5
除本条a、b、c、d点规定的行为外,第45/2022 ND-CP号法令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具有制裁权限的人根据《刑法》第6条第1款b点的规定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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