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许可
环保许可
环境许可证的概念
环境许可证(GPMT)是国家管理机构在项目实施时向项目业主、生产设施、商业和服务机构颁发的具有特定环境保护要求和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运营的法律文件。业主、生产经营场所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在下列条件下许可项目:
- 将废物排放到环境中,
- 废物管理,
- 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
受试者需要拥有环境许可证
根据2020年环境法第39条第4款,需要申请环境许可证的主体包括:
- 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投资项目产生废水、粉尘、废气排放到环境中的,必须进行处理或者产生危险废物,并在投入运营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 对于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环境标准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区或服务中心、产业集群的投资项目,应获得环境许可。
- 符合公共投资法规定的紧急公共投资项目,免予审批。
文件类型已整合到环境许可证中
- 环境保护工程竣工证书,
- 向水源排放废水的许可证,
- 废气排放许可证、
- 废钢进口环保资格证书,
- 危险废物处理许可证、
- 危险废物源所有人名册,
- 确认环境保护计划。
文件类型已整合到环境许可证中
生效时间按新法规定
2020 年新环境法适用于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环境许可证的颁发。
环境许可证有效期
- 第一类投资项目7年;
- 2014年《环境法》施行前经营且符合环境标准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生产、经营、服务集中区、产业集群为7年;
- 上述2点中未指定的科目为10年;
- 应投资项目、设施所有者、生产和商业区、集中服务区、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投资者的要求,环境许可证的期限可以短于上述第03点规定的期限。
环境许可证内容
- 废水产生源、最大废水排放流量、废水流量、污染物及污染物限值,根据废水流量、地点、排放方式和接收废水的来源而定。
- 排放源:排放流量、废气流量、污染物及污染物限量值、废气排放地点及方式。
- 两类噪声和振动的来源和限值
- 工程、危险废物处理设备系统、允许处理的危险废物代码和数量、危险废物中转站数量、投资项目和设施的经营区域开展危险废物处理服务。
- 投资项目和从国外进口废料作为生产材料的机构允许进口的废料类型和数量。
环境许可规定
环境许可证的运作依据
- 国家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机构、生产经营区、集中服务业、产业集群的环境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 落实投资项目业主和场所的环境保护责任。
颁发环境许可证的文件、命令和程序
颁发环境许可证的文件
- 环境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 提出环境许可的报告;
- 项目、投资、生产经营机构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
申请环境许可证的命令和程序
- 投资项目业主向主管当局发送许可证申请。
- 有权颁发驾驶执照的机构负责组织、接收和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公示环境许可报告内容,征求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实地检查投资项目、设施、生产经营区等信息。
- 如果投资项目涉及向灌溉项目排放废水,批准环境许可的机构必须征求管理该灌溉项目的国家机构的书面意见并取得共识。
- 投资项目位于生产、经营、服务集中区域的,环境许可机关必须取得建设投资单位的书面意见。
颁发环境许可证的期限
- 自然资源环境部、国防部、公安部的环境许可期限不超过45天。
- 省、区人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清理不超过30日。
- 环境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根据投资项目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类型、规模、性质,规定比规定期限短的环境许可证期限。
重新颁发环境许可证
- 许可证已过期。
- 投资项目发生规模、产能、生产技术的变化或其他变化,加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环境许可证的吊销
- 未经适当授权颁发许可证。
- 许可内容存在违法内容。
环境许可证评估和颁发费用
- 投资项目和生产设施的业主负责缴纳环境许可证的评估、补发和调整费用。
- 财政部长根据中央国家机构颁发环境许可证的权限,制定环境许可证颁发、补发和调整评估费的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制度。
- 省人民议会依照法律规定,在省、区人民委员会颁发环境许可证的权限下,规范环境许可证评审、颁发、补发和调整费用的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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